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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03-21
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发〔2013〕135号

 

 

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修订)、《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2012〕494号)、《关于物业管理师注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房物函〔2012〕077号)、《全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试行)(建注函〔2012〕6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注册人员及要求

  (一)物业管理师注册申请人员,包括2006年通过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2010年、2011年通过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受理期为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二)取得《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家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并通过聘用企业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注册申请。

  二、申请注册流程

  (一)物业管理师注册申请人通过“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系统”(http://wuye.pqrc.org.cn),下载“个人版”软件填写资料,另存为XML文件。

  (二)申请人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聘用企业,企业网上登录“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系统”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系统内导入本单位人员XML文件,核对个人资料准确无误后上报并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注册材料审核汇总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收到初审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示、公告。 

  (五)注册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打印,并在照片处加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钢印。

  三、申请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且需要提供原件,原件审核完毕后退回申请人,所提供注册申报材料复印件每页均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上报的个人申请表格必须是网上填报后打印出来的内容,页面上有水印及二维防伪码);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现聘用企业为其交纳的近三个月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四)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2013年9月30日前申请初始注册暂不需提交);

  (五)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聘用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 

  (一)物业管理师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所有材料均使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

  (三)遇到系统操作问题请拨打系统“技术支持电话”:400-010-6000;

  (四)初始注册以外的其他注册申请,须待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政策出台后再行办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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